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土地地號有誤載)。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