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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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68號
原告 賴文睿
送達代收人 林涵祺
被告 李榮輝
法定代理人 傅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芊卉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