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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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68號

原告 賴文睿

送達代收人 林涵祺

被告 李榮輝

北大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芊卉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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