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黃昱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3,905元│103年1月5日│18.98%│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002│500元│103年3月5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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