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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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鎧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郭俊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興立行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林口分行│99年2月7日│451,500元│AA0000000│││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