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影本。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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