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116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台幣伍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74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53萬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1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提存書影本、和筆筆錄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