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4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
25上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子)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未婚,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死亡,生前住所彰化縣大村鄉加錫村6鄰加錫2巷23號之25)死亡,事出突然,聲請人無法全部得知其生前債務往來,爰檢開具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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