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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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福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葉佳旺 │渣打商業銀行 山子頂 │102年10月20日│79,600元│AA0000000│││1││分行│││││├─┼─────────┼─────────┼───────────┼────────┼────────┼──┤│00│葉佳旺│渣打商業銀行山子頂│102年11月20日│39,800元│AA0000000│││2││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