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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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甲○○
丙○○戊○○己○○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4段182巷
8弄6號1樓,此有原告提出之票據暨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被告丁○○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巷A2棟11樓,依前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被告住所地均未在本院管轄之區域內,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