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 王介源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上訴人 王海 即 王寶之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