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寶欽 特別代理人 邱麗平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
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
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⒋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年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⒉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⒊請釋明聲請人收入無法支應支出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
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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