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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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岳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岳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瑭鯤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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