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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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郝婉喬 上列聲請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100年度易字第140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判決書更正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郝婉喬被訴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5581號),因告訴人 陳萬秋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402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又上開不受理判決僅屬形式判決,未經實體上審理,聲請意旨請求將該判決理由欄一、告訴人(判決書更正狀記載為原告)上肢多處擦傷、紅斑,致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等文字予以刪除,並於該判決理由欄一、載明:經查被告並無傷害原告之情事,此一傷害罪案遭駁回,及於該判決理由欄二、載明:此案被告並不反對撤銷告訴,並欣然接受,其對原告選擇原諒,不再追究等文字,即非屬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且上開判決內容,經查並無誤寫或誤算或有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等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上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