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宥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宥凱因違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宥凱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04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