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蔡麗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欣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票,逾185,000元以外之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5,000元(計算式:600,000-185,000=41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