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世宗

債務人 張繼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貳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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