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李啟正
廖玉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李弦樺
吳承霈
汶欣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汶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吳承霈、汶欣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