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BA000-A112103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BA000-A112103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趙天昀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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