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二О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二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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