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4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思婷張冠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係張冠騏抑或 張冠麒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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