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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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6號債權人 劉星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私立文惠幼兒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第三人 陳崑儀 是否仍於債務人公司內任職?並敘明其每月薪資為何?(105年6月、7月、8月、9月份薪資各為何),併計算得為請求之給付金額為何?㈡提出債務人臺中市私立文惠幼兒園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 廖周碧鑾 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第三人陳崑儀每月薪資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