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告 陳暄純 被告 蕭畹潔
蕭伯祐 蕭禎賢 兼上3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鐘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2萬30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訴字卷第35、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9、41、43、4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