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吳賢訴訟代理人 吳庭耀 被告 莊麗文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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