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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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138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訴訟代理人張婷債務人 林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住在新北市三重區(原住在新北市○○區○○路
139.號3樓,嗣於民國100.年9月13日經戶政主管機關逕行將其戶籍遷至新北市○○區○○路○號6樓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內;實際住在何處不明),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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