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345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被告 方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