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 蒲麗華 相對人 蕭任修 相對人 蕭力 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7年12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社中││982-2│建│00│00│66.31│1/1│所有權人:蕭│││││││││││││任修│└──┴───┴────┴────┴────┴────────┴─┴──┴──┴──────┴─────────┴──────┘┌─────────────────────────────────────────────────────────────┐│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8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49│彰化縣社頭鄉員│彰化縣社頭鄉社│鋼筋混凝土造3│1層:19.35;2層:57.64││1/1│所有權人:蕭力││││集路2段165號│中段982-2地號│層樓房│;3層:57.64;騎樓:40│││維│││││││.60;合計: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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