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即債務人 劉雅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
(一)聲請人稱扶養母親劉盧素枝,並有3名扶養義務人,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家系表。另釋明劉盧素枝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