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宏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執聲字第406號、99年執保卯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九一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宏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九一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更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二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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