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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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原告 林敬發 被告 劉哲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9號、第250號、第251號、第252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39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及檢察官同意後,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5號案件),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