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40號原告 黃梓喬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