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乙○○
甲○○戊○○丁○○丙○○己○○被上訴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玖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計算式:107,892元/㎡×244.67㎡=26,397,9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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