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債權人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上長利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上長利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