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吳苗慧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溫映棋 法定代理人 溫國呈 關係人 林倩翊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四日起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