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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