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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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丑○○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上訴人甲○○上訴人未○○上訴人壬○○上訴人辛○○上訴人卯○○上訴人辰○○上訴人寅○○上訴人午○○上訴人申○○上訴人戊○○上訴人己○○上訴人丁○○
巷103號上訴人癸○○上訴人酉○○上訴人庚○○上訴人丙○○上訴人子○○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鍾年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人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鄭光婷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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