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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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10號聲請人 楊富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2年10月10日早上我是在總統府旁的公園做晨操跳舞、嘻玩,沒有對附近任何一位民眾或長官有何攻擊及情緒激動之行為,警察向前盤查我的證件,我也配合,後面就一次5個警察把我強制住,強制住院違反人權等語。
二、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此分別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所明定。又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亦為同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及第3項前段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於112年10月10日至國慶日活動現場,疑似有被害妄想干擾,出現情緒激躁、大吼大叫、在現場維護秩序員警勸阻時有踢警察之行為,後續被帶往派出所保護管束,對於員警言語理解度差、指令配合度低、多怒視及比出不明手勢表達,警方懷疑聲請人有精神病狀況,故由警消送至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評估,聲請人至急診室時持續情緒易怒,依舊無法配合,以手銬敲打擔架、大力扭曲身體、踢護佐及住院醫師等混亂行為,談及案發事件經過態度防備,對於經過選擇性回應,自述是去討遺產,但無法回應為何去國慶慶典討遺產,且表示看警察眼神就知道那位警察是貪污的、故意抓自己,疑似有被害妄想,否認有使用毒品、酒精,但現實感差,堅持自己沒生病、不需要幫忙、無住院意願,綜合上述事證,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聲請人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精神病特徵為躁症發作,且有傷害他人之虞及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爰自112年10月10日起予以緊急安置,並於112年10月11日經二位精神專科醫師鑑定聲請人有傷害他人之行為及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該院乃檢付聲請人之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及意見說明向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經審查會於112年10月13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並將決定通知書送達聲請人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12年11月9日函覆本院之強制住院資料可以參考(本院卷第14至21頁),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12月8日函覆本院之職務報告及採證照片可以佐證(本院卷第43至53頁),足證本件強制住院決定與前述精神衛生法所定之程序相符。又聲請人目前躁症發作,出現多誇大妄想、怪異言行、與現實脫節,有傷人之實及風險,復無住院意願,症狀穩定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性等情,亦據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函覆在卷(本院卷第12頁),足認相對人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