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丙○○於民國98年5月7日邀約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至118年5月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寬限期3年,分20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期利率指數加碼1.73%計付(目前為年率2.78%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惟上開借款期自99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標的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既就本案債務之一般保證人,故對債務人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0000│議田│月07日起││七八│││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000│議田│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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