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46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46號
聲請人 劉彥宏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
4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
,使第一審受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人,就所起訴案件僅有一
次經由地方法院上訴審合議庭實質審理之機會,實質上剝奪
聲請人之審級救濟,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
條比例原則,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法律,亦屬違憲,應廢
棄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
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
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
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
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
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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