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柯佳儀

杜淑惠

一、債務人杜淑惠、柯佳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佳儀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杜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71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柯佳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杜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19元

杜淑惠、柯佳儀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週年利率

1.52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14日止

週年利率

1.65%

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19元

杜淑惠、柯佳儀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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