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柯佳儀
一、債務人杜淑惠、柯佳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佳儀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杜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71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柯佳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杜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19元
杜淑惠、柯佳儀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週年利率
1.52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14日止
週年利率
1.65%
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19元
杜淑惠、柯佳儀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