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林瑞育 被告 陳益記
陳滄 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6,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至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被告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益記、陳滄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7-28│252.13│280元│70,596元│├──┼───────────┼─────┼─────┼────────┤│2│7-30│128.34│280元│35,935元│├──┴───────────┴─────┴─────┼────────┤│合計│106,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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