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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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47號聲明人 陳淑芬
陳淑萍 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淑芬、陳淑萍係被繼承人 李文瑞 之女兒,嗣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1月7日死亡,因聲明人無意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依聲明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中,聲明人陳淑芬、陳淑萍之父親欄位所記載係 陳昺嵐 ,並非被繼承人李文瑞,故其等並非李文瑞之法定繼承人,依首揭規定,聲明人並無繼承權,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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