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6年度簡字第40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甲○○對被告 陳冰陵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陳冰陵並非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0六三號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亦非該案被告乙○○之共犯,被告陳冰陵依民法規定對原告甲○○並無任何賠償責任,原告對被告陳冰陵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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