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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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被 告 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十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