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 燕子明 被告 燕珍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410,65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見本院卷第7、47頁),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原告就分割之共有物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計算之價值,是參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回函檢附之課稅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7、43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6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夏媁萍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附表:
編號不動產面積(㎡)公告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5847,5002分之158㎡×47,500元/㎡×1/2=1,377,500元2宜蘭縣○○鎮○○段00○號建物即羅東鎮純精路二段226巷33號房屋(課稅現值66,300元)2分之166,300元×1/2=33,150元合計:1,410,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