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邱忠勝 相對人 林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姓名「 邱志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忠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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