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陳怡伶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曾佩璇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復同意就其投保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等項,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合計新台幣16,617元)至本院,有本院104年執案字第1346號及第1939號收據等附卷足稽,並經本院於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台幣16,617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