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翁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坤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900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