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36號聲請人 蔡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俊佳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相對人於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或提示日前之113年4月6日即已出境,迄未有入境紀錄)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