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9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 邱瑞榮 即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邱瑞榮即乙○○」。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