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辦理過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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